更新日期:2009/06/25 21:01

高雄市街頭出現兩家相鄰的眼鏡店,招牌跟店名都超級相似,其中一家是知名的眼鏡品牌,但是另一家可不是仿冒,他們在20多年前,就已經註冊好自己的品牌商標,所以雖然兩家極為相似,但卻沒有侵權問題,只不過常被人誤認兩家是同一家。

 

兩家眼鏡行就在隔壁,不仔細看,還差點為是同一家,實在太像了,不是熟客真的會跑錯,仔細比較,兩家眼鏡店招牌和配色幾乎完全一樣,就連店名也只有第一個字不一樣,雖然唸法完全不同,但是字型超相似,難怪會讓人搞混。

 

其實他們其中一家是知名眼鏡連鎖店,不過另一家可沒有仿冒,拿出民國74年就註冊好的商標證明,強調這是他們自己的品牌。

 

不構成侵權爭議,雙方強調要良性競爭,用服務品質拼客源,只是兩家店如此相似,上門的顧客可得睜大眼睛,想去哪家,先看仔細。(民視新聞曾虹雯、呂鎌顯高雄市報導)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商標專利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或LINE)討論。電話:0928497857,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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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對大多數人來說,也許是個既陌生又艱澀難懂的玩意兒。但創意發明就不同了,許多人從小到大,或多或少都有過一些創意發明。我記得我國小四年級的時候,自然課有一個單元要養蠶寶寶,而小朋友好勝貪玩,就互相比賽誰的蠶寶寶養的『最大隻』。基於好勝心驅使,我放學後就回家實驗很多不同的養蠶方法,終於發明了一種『新技術』,可以快速的讓蠶寶寶長的又肥又大,最後戰勝『蠶王』,榮登『天蠶』封號。只是當時年紀小,沒有把這項『新技術』申請專利保護,否則的話現在就躺在家裡等著收權利金,睡覺睡到自然醒了,哈哈。

這個世界是很充滿競爭的,即使是要做一個乞丐,也要『夠創意』,才能掙到更多錢。曾經有ㄧ個小故事,某座廟宇由於香火鼎盛,因此吸引許多乞丐到廟裡想分一杯羹,乞丐就坐在香油箱的旁邊向遊客乞討,遊客因為同情心就把原本應進入香油箱中的錢放進了乞丐碗。漸漸地,香油箱中的錢越來越少了,身為廟公又不能直接地把乞丐給趕走,也不能讓情況繼續下去,於是想到了好法子,在廟門口前擺個椅子讓他們坐,別讓他們直接坐在香油箱旁,那遊客要奉獻時,就不會因為乞丐的關係而受影響了,這就是『乞丐椅』的由來。廟公的『好創意』擊敗了乞丐。但乞丐也不是省油的燈,眼見收入越來越單薄,為了『拼經濟』,聰明的乞丐就開始裝瞎賣聾變殘廢,果然,在眾多乞丐當中,又瞎又聾又殘廢的乞丐討到最多錢。其他的乞丐們看到了,就有樣學樣,最後這個廟宇的乞丐們全都變成瞎子聾子兼殘廢。這就是創意

以上故事給我們一個啟示,即使是做乞丐,也要做一個有創意的乞丐。因為有創意,才能搶得市場先機,才能獲得最多的回饋(報酬)。但創意是很容易被模仿的,為了保障發明人,避免發明人花了大量腦力或時間研發出來的點子或技術被他人給『剽竊』,國家就制定出一套法律來保障發明人,這就是專利的由來。因為有了法律保護,發明人才會有動力不斷的發想新創意,否則創意發明若得不到保障,那直接抄別人的創意比較快,幹嘛要花自己的腦力研發呢?!

所以,有顆創意的頭腦是很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有了創意或發想以後,要趕快去申請專利專利申請的方法詳後文)。你的創意才能受到專利法的保障。

 

參考資料:專利申請達人申請專利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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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詢問:

侵害專利的法律責任為何?

專利申請達人回覆:

自92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就民事責任而言,專利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時,專利權人得就下列二款擇一計算其損害:(1)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2)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除前項規定外,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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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媒體報導「大愛」電視台與「大愛無線」計程車隊爭奪「大愛」商標,最後法院認為應該要給全球著名的「大愛」電視台更大的商標保護(法院認為「大愛」電視台的「大愛」商標屬於「著名商標」),因此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引起社會正反兩面不同評價。

持反面意見者認為,慈濟身為佛教團體,卻無端興訟,與他人爭奪「大愛」商標,有違佛教大愛精神云云,在此本文先不討論佛法。若純粹就商標法討論,商標權的本質即為「專用」,所以才叫做「商標專用權」,藉以排除他人使用,俾免造成混淆誤認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又,著名商標受保護的程度又比一般商標更大,以下詳述之。

什麼是著名商標?所謂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而言。註冊商標若經商標權人廣泛宣傳促銷,在市場上具有相當信譽,且為相關業者所普遍認知時,即成為所謂的「著名商標」,也就是俗稱之知名品牌。加強保護著名商標乃為國際潮流,著名商標的保護,並不以在我國註冊或申請註冊或已使用為前提要件,且其保護範圍亦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不以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者為限。

我國商標法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特別參考巴黎公約及TRIPS、APEC等國際公約及決議之規定,規定若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圖樣申請註冊,且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註冊之申請。另為避免對著名商標之減損產生,若商標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情形,亦不得申請註冊(參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換言之,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商標的圖樣,『縱使使用於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會導致著名商標跟特定來源間的聯繫能力減弱者,為避免著名商標成為一般通用名稱(識別性被減弱),使著名商標權人辛勤經營品牌的努力化為烏有,任何人均不得以之申請註冊。

綜合上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大愛」電視台之「大愛」係屬著名商標,其雖未指定使用於計程車服務,惟「大愛無線」計程車隊若持續使用「大愛」商標,將導致「大愛」商標跟特定來源(「大愛」電視台)間的聯繫能力減弱(即著名商標的識別性被稀釋或淡化),使著名商標權人蒙受損失,故「大愛」電視台之著名「大愛」商標應給予較大的保護,進而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就商標法觀之,該判決並無違誤之處。

 

參考資料:商標註冊達人-自創品牌如何申請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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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柳小惠是T大調酒社的社員,大家都叫她『柳丁』,某天柳丁調製出一種很奇特的果汁,喝了之後不但不會想和周公約會,且記憶力可以增強十倍以上,對於準備考試的考生非常管用。於是腦筋動的快的柳丁,除了想把她這種獨門秘方趕快申請專利外,也想用她的個人綽號『柳丁』申請商標於果汁類別。是否可行?

《解析》
『柳丁』名稱是不可以申請註冊於果汁類別的。雖然柳小惠的綽號叫做『柳丁』,且自認為用自己的綽號當做商標名稱很有創意,但商標要能夠成功獲准註冊,應特別注意以下商標法相關規定:

1、不可用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
商標法禁止以商品本身的名稱、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的說明申請註冊,因為商品的說明是業者可自由使用的,若由一人獨占使用,顯然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以設計商標要避免單純的商品說明作為商標。例如以「殺蟑」使用於殺蟲劑,「潔淨」使用於洗衣粉等均為該使用商品的說明,均不得申請商標註冊。但「克蟑」、「一匙靈」使用於該等商品,因非業者習慣上或事實上所使用,亦非直接明顯表示商品之說明,故得作為商標。

2、不可與他人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要避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於設計前應先作商標近似檢索。申請人可上智慧局網站查詢,或委託商標代理人代為檢索。至於商標檢索的方法與技巧,等我有空在專文論述。

3、不可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商標名稱:
保護著名商標為國際趨勢,我國亦然,商標法並列為禁止註冊事由。著名商標保護不以在我國註冊為限,只要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普遍認識即已足,且其保護不以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尚及於不類似商品。

4、不可用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
例如以「烏蔘」使用於雞肉商品會使人誤認為其商品含有人蔘的成份;以公賣局紅標米酒的「紅標」二字使用於藥酒商品會使人誤認其商品為米酒或含有米酒成份;申請人為新竹香山地區的酪農卻以「初鹿」使用於鮮奶商品,則有使人誤認其商品係產自台東初鹿而對其產地產生誤認之虞,均為商標法所禁止。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前除了應該檢索有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名稱申請註冊於相同或類似的類別外,尤其應該特別注意商標名稱是否具有識別性,避免使用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否則仍會被審查員駁回商標申請。本案例中的『柳丁』名稱申請註冊於果汁類別,若該果汁成份為柳丁,則係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不具識別性;若果汁成份非柳丁,則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生誤認誤信之虞,均為商標法所不許,故不可能獲准商標註冊成功。 

《動動腦》
如果把『柳丁』名稱申請註冊於衣服或鞋子類別,是否可行?

參考資料:商標註冊達人-自創品牌如何申請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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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讓我有很多機會認識自己創業的大老闆。而最近遇到的幾件委託案,都是商標被惡意搶註的爭訟案,讓我感觸良多,也寫出來和大家一同分享。
其中一件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台北某知名餐廳的大老闆,某天憂心忡忡的打電話給我,說他經營了十幾年的店一直都沒有申請商標,最近其店名竟被某股東給搶先註冊商標了,怎麼辦?我聽了以後愣了一會,雖然我已經打了無數件的商標搶註案,但商標爭訟的過程實在是曠日費時,對客戶而言更是痛苦的煎熬,於是我在電話另一頭緩緩的告訴陳老闆:『和解吧,先跟對方試行和解,看看能不能花一點錢把對方的商標買回來。』
陳老闆略顯吃驚,於是我進一步向他解釋道,雖然提起商標爭訟(評定→訴願→行政訴訟)有機會撤銷對方的註冊商標,把商標給搶回來,但一場官司打下來,不但耗費時間,且勞民傷財,又訴訟結果勝敗未卜(端視我方可以提出多少證據而定),所以我才會建議先跟對方和解看看,若對方肯主動把註冊商標自行撤銷或移轉給你,那是最好不過了,若對方不肯的話,再走商標訴訟這條最後不得已的路吧。
之所以會有這麼深的感觸,是因為即使到了資訊發達的今天,仍然有許多的創業者或老闆還是不知道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一直要等到自己的商標被別人給搶先註冊了,或自己研發的技術(或專利)被他人侵犯了,才想要事後亡羊補牢,卻往往為時已晚,或事倍功半。
以後我若有空閒時間(最近案子太多很忙),再陸續把商標及相關 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常識介紹給大家,俾免創業者重蹈前人的覆轍,自己辛勤努力的成果最後竟拱手讓人,則甚為可惜!!

 

《本文引自:商標註冊達人-自創品牌如何申請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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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詢問:

請問二人共同研發出新技術,可否共同申請專利,如果可以共同申請專利,是否共有專利申請權?!應該如何辦理專利申請手續呢?!謝謝!!

專利申請達人回覆:

可以的。二人共同研發新技術,可共同申請專利,共有專利申請權。

專利法第十二條明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應注意者,專利申請權因會影響日後專利權之取得,故專利申請權人如為多數人共有時,專利權應由全體共有人取得,不可僅發給其中之一人或數人。因此,多數專利申請權人不可約定由特定代表人代表提出,否則該約定應視為無效。

參考資料:專利申請達人申請專利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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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們之前研發一技術,還來不及申請專利(不知道可以申請專利),就被不肖廠商拿去申請專利了,請問我們公司可不可以就同一技術再申請專利,以搶回專利呢?

ANS:
有關專利權的取得,各國立法例有別,有採『先申請主義』,亦有採『先發明主義』者。依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二人以上有相同發明者,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利權。另外,參照專利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再參酌專利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所附圖說之內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新式樣專利。可知,我國專利法就專利權之取得係採『先申請主義』,也就是說,如果有二人以上有相同之發明,由先申請專利之人取得專利權。
然而,如果專利申請人是竊取他人的技術資料申請專利,則情況有所不同。蓋竊取者並非真正的發明人,依法並沒有專利申請權,縱使其先行搶先申請專利,真正發明人可以經由專利法所賦予的舉發撤銷制度,撤銷其取得之專利權(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並以舉發撤銷後援用非專利申請人之申請日作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以避免技術因被他人竊取申請專利公開,而被智慧局認為喪失新穎性,不願給予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專利權(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參照)。
就貴公司所發生的案例以觀,貴公司可依照前揭專利舉發撤銷制度相關規定行使專利撤銷權,俾確保貴公司合法專利權益。惟貴公司日後若有研發任何新技術,宜儘快專利申請,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而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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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詢問:

新式樣專利與新型及發明專利如何區別?

專利申請達人回覆:

新式樣專利應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藉商品之造形提昇其品質感受,吸引一般消費者之視覺注意,進而產生購買之興趣者,由是得知,新式樣之形狀、花紋或色彩,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反之,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則在於其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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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詢問:

本人常利用空暇時間撰寫電腦程式,請教電腦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專利呢?!

專利申請達人回覆:

可以的。除依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之不予發明專利之事項外,我國對於以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申請專利並未設限。若屬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符合專利法第22條(具產業上之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且不違反專利法第24條之規定,當可申請發明專利,而其專利之准駁仍應以專利說明書所提之技術內容為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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