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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5 21:01高雄市街頭出現兩家相鄰的眼鏡店,招牌跟店名都超級相似,其中一家是知名的眼鏡品牌,但是另一家可不是仿冒,他們在20多年前,就已經註冊好自己的品牌商標,所以雖然兩家極為相似,但卻沒有侵權問題,只不過常被人誤認兩家是同一家。
兩家眼鏡行就在隔壁,不仔細看,還差點為是同一家,實在太像了,不是熟客真的會跑錯,仔細比較,兩家眼鏡店招牌和配色幾乎完全一樣,就連店名也只有第一個字不一樣,雖然唸法完全不同,但是字型超相似,難怪會讓人搞混。
其實他們其中一家是知名眼鏡連鎖店,不過另一家可沒有仿冒,拿出民國74年就註冊好的商標證明,強調這是他們自己的品牌。
不構成侵權爭議,雙方強調要良性競爭,用服務品質拼客源,只是兩家店如此相似,上門的顧客可得睜大眼睛,想去哪家,先看仔細。(民視新聞曾虹雯、呂鎌顯高雄市報導)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商標專利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或LINE)討論。電話:0928497857,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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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對大多數人來說,也許是個既陌生又艱澀難懂的玩意兒。但創意或發明就不同了,許多人從小到大,或多或少都有過一些創意或發明。我記得我國小四年級的時候,自然課有一個單元要養蠶寶寶,而小朋友好勝貪玩,就互相比賽誰的蠶寶寶養的『最大隻』。基於好勝心驅使,我放學後就回家實驗很多不同的養蠶方法,終於發明了一種『新技術』,可以快速的讓蠶寶寶長的又肥又大,最後戰勝『蠶王』,榮登『天蠶』封號。只是當時年紀小,沒有把這項『新技術』申請
專利保護,否則的話現在就躺在家裡等著收權利金,睡覺睡到自然醒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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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詢問:侵害
專利的法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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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媒體報導「大愛」電視台與「大愛無線」計程車隊爭奪「大愛」
商標,最後法院認為應該要給全球著名的「大愛」電視台更大的
商標保護(法院認為「大愛」電視台的「大愛」
商標屬於「著名
商標」),因此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引起社會正反兩面不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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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柳小惠是T大調酒社的社員,大家都叫她『柳丁』,某天柳丁調製出一種很奇特的果汁,喝了之後不但不會想和周公約會,且記憶力可以增強十倍以上,對於準備考試的考生非常管用。於是腦筋動的快的柳丁,除了想把她這種獨門秘方趕快申請專利外,也想用她的個人綽號『柳丁』申請商標於果汁類別。是否可行?
《解析》
『柳丁』名稱是不可以申請註冊於果汁類別的。雖然柳小惠的綽號叫做『柳丁』,且自認為用自己的綽號當做商標名稱很有創意,但商標要能夠成功獲准註冊,應特別注意以下商標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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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讓我有很多機會認識自己創業的大老闆。而最近遇到的幾件委託案,都是商標被惡意搶註的爭訟案,讓我感觸良多,也寫出來和大家一同分享。
其中一件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台北某知名餐廳的大老闆,某天憂心忡忡的打電話給我,說他經營了十幾年的店一直都沒有申請商標,最近其店名竟被某股東給搶先註冊商標了,怎麼辦?我聽了以後愣了一會,雖然我已經打了無數件的商標搶註案,但商標爭訟的過程實在是曠日費時,對客戶而言更是痛苦的煎熬,於是我在電話另一頭緩緩的告訴陳老闆:『和解吧,先跟對方試行和解,看看能不能花一點錢把對方的商標買回來。』
陳老闆略顯吃驚,於是我進一步向他解釋道,雖然提起商標爭訟(評定→訴願→行政訴訟)有機會撤銷對方的註冊商標,把商標給搶回來,但一場官司打下來,不但耗費時間,且勞民傷財,又訴訟結果勝敗未卜(端視我方可以提出多少證據而定),所以我才會建議先跟對方和解看看,若對方肯主動把註冊商標自行撤銷或移轉給你,那是最好不過了,若對方不肯的話,再走商標訴訟這條最後不得已的路吧。
之所以會有這麼深的感觸,是因為即使到了資訊發達的今天,仍然有許多的創業者或老闆還是不知道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一直要等到自己的商標被別人給搶先註冊了,或自己研發的技術(或專利)被他人侵犯了,才想要事後亡羊補牢,卻往往為時已晚,或事倍功半。
以後我若有空閒時間(最近案子太多很忙),再陸續把商標及相關
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常識介紹給大家,俾免創業者重蹈前人的覆轍,自己辛勤努力的成果最後竟拱手讓人,則甚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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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詢問:請問二人共同研發出新技術,可否共同申請專利,如果可以共同申請專利,是否共有專利申請權?!應該如何辦理專利申請手續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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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們之前研發一技術,還來不及申請專利(不知道可以申請專利),就被不肖廠商拿去申請專利了,請問我們公司可不可以就同一技術再申請專利,以搶回專利呢?
ANS:
有關專利權的取得,各國立法例有別,有採『先申請主義』,亦有採『先發明主義』者。依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二人以上有相同發明者,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利權。另外,參照專利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再參酌專利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所附圖說之內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新式樣專利。可知,我國專利法就專利權之取得係採『先申請主義』,也就是說,如果有二人以上有相同之發明,由先申請專利之人取得專利權。
然而,如果專利申請人是竊取他人的技術資料申請專利,則情況有所不同。蓋竊取者並非真正的發明人,依法並沒有專利申請權,縱使其先行搶先申請專利,真正發明人可以經由專利法所賦予的舉發撤銷制度,撤銷其取得之專利權(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並以舉發撤銷後援用非專利申請人之申請日作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以避免技術因被他人竊取申請專利公開,而被智慧局認為喪失新穎性,不願給予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專利權(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參照)。
就貴公司所發生的案例以觀,貴公司可依照前揭專利舉發撤銷制度相關規定行使專利撤銷權,俾確保貴公司合法
專利權益。惟貴公司日後若有研發任何新技術,宜儘快
專利申請,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而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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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詢問:新式樣專利與新型及發明專利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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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詢問:本人常利用空暇時間撰寫電腦程式,請教電腦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專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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