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於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之事項。

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2)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3)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商標專利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或LINE)討論。電話:0928497857,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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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asing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