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詢問:

 

本人經營滷味店已有二十多年了,最近收到一封律師寄來的存證信函,說我的店名○○○已經被他們申請商標註冊成功,要我更改店名,我該更改嗎?!可是這個招牌我已經用了二十幾年了,而且是我先使用的,難道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嗎?!

 

商標註冊達人回覆:

 

 

我國商標法第2條規定,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商標註冊。可知,我國商標法就商標權的取得並非採取所謂的『先使用主義』,而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商標必須取得商標註冊,才能取得商標權。

 

但是過度採取註冊主義對於事先自行創設商標之善意先使用者,因為其可能已經大量投資於行銷,並建立起一定的商譽,此時若仍堅守註冊主義讓後來取得註冊之商標權人排除其使用,對於原來善意先使用者顯然並不公平,因此我國商標法特別於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可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作為註冊保護主義之例外,用以使善意的先使用者得到適當的保障。但是得主張善意先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因此,為避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商家若有自創品牌應該要儘快就自己所使用的商標申請商標註冊,才是正道。

 

就您的情況而言,對方雖然已經取得您的店名的商標權,但是因為您使用該商標的時間點是在對方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前,依上開說明,您可以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抗辯不受對方商標權效力拘束,而無需更換招牌。但是還是要強烈建議您,日後若有任何商標自創品牌,應僅早申請商標註冊,以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而徒增困擾。

 

參考資料:商標註冊達人申請商標註冊相關知識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商標專利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或LINE)討論。電話:0928497857,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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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asing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